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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更新时间:2023-07-14 12:00:00点击:3251次编辑:黄埔卫校

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236

序 言

 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是1990年经国家教委、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属全日制公办中专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举办单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建校时命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黄埔卫生学校,2002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划归地方,由广东省总工会主管,2004年改为现校名。学校以三年制中职学历教育为主,目前中职设有护理、康复技术等专业。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教育根本任务,在办学历程中,形成了“以德立校、从严治校、文化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特色,为社会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合格卫生技术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职业学校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uangpu Health Vocational Technical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所在地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长江路339号。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

是以德为先、德技并举、一专多能、乐于奉献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适应社会和卫生健康事业需要的职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0日。

第八条 学校校徽底部由两片绿叶组成,形似张开的双手,意蕴老师的双手托起明天的“太阳”,呵护学生的成长。左边的“G”,代表“Guangdong"。中间两个“H”,分别代表"Huangpu”和"Health”,两个“H”形似攀登的梯子,意蕴学生在校不断成长,成长为适应社会和卫生健康事业需要的职业技术人才。最右边的“S”,代表“School",整个校徽图案简单大方、色彩明丽、意蕴深远。

          

第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万元。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总工会。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为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支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以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中职学历教育。

(二)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类为主,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中专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其他多种形式及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学校党支部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四)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七)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开展相关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学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学校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三)党支部内设各支委,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等,各支委各司其职,一岗双责。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学校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的职责,加强党管理、监督、培养、推荐骨干人才和后备人才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建议。

(二)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

(三)提名或任免学校行政负责人。

(四)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

(六)审核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审定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

(八)学校终止时,负责指导学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支部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决算安排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校内机构的设置。

(六)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学校党支部和广东省总工会汇报工作。

(八)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拟制学校章程草案(修订案)。

(九)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广东省总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学校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二)广东省总工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由举办单位中共广东省总工会党组任免/聘任。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广东省总工会的决策部署,定期向广东省总工会汇报工作。

(二)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它日常事务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两名副校长,副校长由中共广东省总工会党组任命,实行任命制。副校长协助领导、组织全校的教学、科研、教务、后勤、人事、财务等工作,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部门工作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

()支部委员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为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规划、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等重要问题;讨论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审查批准学校党员发展工作事宜;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的重要工作;研究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由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部门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精神,组织业务学习,讨论落实相关工作。

()全体教职工会议由校长召开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开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工作情况,布置重要工作事项。

(五)学校设置党建办公室、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教务科、学生科、实训科、招生就业办、信息科、后勤科等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书记、校长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1.党建办公室负责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2.办公室负责校长室日常事务的处理,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接待来访,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精神,对重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实施;

3.人事科负责人事管理、人才选拔、人才聘用、奖罚、绩效管理工作;

4.财务科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做好总账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

5.教务科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督促老师开展教研活动,提升教学能力,开展实习管理工作;

6.学生科做好学生的管理和学校德育工作,管理好班主任队伍;

7.实训科负责学生技能考证培训和合作办学工作;

8.招生就业办负责学生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9.信息科负责管理学校电脑房,维护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做好教室多媒体维护;

10.后勤科做好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的采购、保管、调配、供应、维修等,做好校园安保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服务对象为学生

(一)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

(二)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职工绩效评价、聘用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办学活动的原则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中心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面向全社会办学,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合作办学活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依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其他教育合作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具体措施

(一)学校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注重学生品德培养,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帮助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把德育贯穿到学校各项工作中,推进三全育人。

(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结合“以德立校、从严治校、文化兴校、质量强校”办学特色,优化教学体系,增设特色课程,完善教学组织形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四)学校结合学生实际,改革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强调过程性评价,倡导评价方式多样化,对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树立多元化的评价观。

(五)学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适应社会和卫生健康事业需要的职业技术人才”为办学宗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开展各种与专业相关的短期技能培训班,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努力使学生成为适应社会和卫生健康事业需要的职业技术人才。

(六)学校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七)学校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实行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的经费使用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建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三)学校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学校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在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捐赠物资。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学校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学校基本情况、招生考试、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定期公布,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广东省总工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广东省总工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广东省总工会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党支部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学校提议。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第六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向学校各科室征集意见进行修订,并2023510日和531日分别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经广东省总工会审核,并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